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為了避免在災害發生的當下,逃生路線是顯著的並且沒有障礙物阻擋,延長災害發生時的逃生時間。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委會應委請營建署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向當地建管處或工務局申報。

那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物的公共安全進行定期申報,以確保建築物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這些內部設施包括電梯、照明系統、空調系統、排水系統等。

以下是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的一些常見項目:

  • 電梯:檢查電梯的安全裝置是否正常,緊急制停裝置是否可靠,是否有過載保護裝置等。
  • 照明系統:檢查照明系統是否穩定、安全,是否有漏電現象,緊急照明系統是否正常運作等。
  • 空調系統:檢查空調系統的運作是否穩定,是否存在漏電、漏水等現象,室內空氣是否達標等。
  • 排水系統:檢查排水管道是否堵塞、漏水等問題,是否有異味產生等。
  • 防火設施:檢查建築物的防火設施是否完好,滅火器是否正常運作,是否有防火間隔等。

定期的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是維護建築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確保建築物內部設施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如果這些內部設施沒有得到定期檢查和維護,可能會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人身和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定期的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是保護人們生命和財產的重要手段。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01.

未按規定申報,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02.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03.

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